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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,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优惠政策。 第二章 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第一条 用地优惠政策
 
(一)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,可以通过出让、租赁、划拨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。
 
(二)外来投资工业项目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,土地收益金按最低标准收取,并免收市级留成部分50%。其中,进入市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项目,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,征地费用和向国家、省、枣庄市交纳的征地税费,先由用地企业预先支付,企业投产纳税形成地方财力后,每年按企业纳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,从同级财政设立的“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”中拨付给企业,直至拨付到企业所交纳的征地税费数额为止。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,不得转让、出租或抵押,否则,应全额交纳所有征地税费。
 
(三)市、镇工业园区内与村联办工业项目,可以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。对农民耕地补偿费用,前三年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,三年后由该项目纳税受益单位支付。征地费用由村办企业自筹,企业投产增加地方财力后,市、镇政府每年从设立的“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”中,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,扶持企业发展,直至扶持到企业所缴纳的征地补偿费和办理征地有关税费总额为止。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、出租或抵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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